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和条件为:退役一年以上,退役后自主就业,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
第三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以及我校现有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助方式:退役士兵的学费资助采取“先免后补”方式,学校先免除符合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应资助的学费,待审核后,中央财政按程序将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给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六条 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七条 退役士兵申请学费资助的具体流程为: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无误并垫付资助金、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学校。
第八条 退役士兵申请生活费资助及其他奖助学金,统一按国家以及我校现有学生资助形式相关办法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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