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三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指: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牧)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代偿金额:
学费或贷款金额 |
代偿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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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费 |
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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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6000元 |
—— |
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实行代偿 |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高于6000元 |
—— |
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
—— |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 |
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
—— |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 |
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者,贷款金额与缴纳学费金额两者金额不等 |
两者就高者实行代偿且不超过每年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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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2、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3、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
(3)申请时间:应届毕业生于毕业当年6月底之前或12月底之前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所需材料:
①《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加盖学院公章后,至学校财务处收费科审核应缴学费金额、实缴学费金额(表中填写金额以此为准),并加盖计财处公章。
②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两份;
③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提交二次分配就业证明原件,学生本人须签字确认;
④不属于二次分配,但协议书中无法体现工作地点为基层的,应提交《基层单位工作证明》,学生本人须签字确认。
注:上述表格及文本格式请在学生资助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内下载。
上一条:我毕业后后想参军,请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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