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教助中心[2017]107号),结合我校《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0号),现就做好2016-2017学年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要求
1、各学院要按照我校《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6]30号)文件精神,详见附件1,成立评审工作小组,按照2016年制定的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如实施细则有变化,需提交学校审核后实施。
2、学院需在评审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要求程序规范,过程公开,结果公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
3、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批的工作程序,通过学工服务系统完成。
二、名额分配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初评名额由学校统一下达。
三、评选时间及材料要求
学生申请在9月30日前完成,学院初评在10月9日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1、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每位学生国家奖学金或者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与国家助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兼得。
3、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江大校办[2016]29号),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荣誉兼得,奖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4、根据《江南大学本科生单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江大校办[2016]29号),当学年各个类别的单项奖学金可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学业奖学金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发放。
附件:
1.《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江大校办〔2016〕30号)
2.奖学金操作手册
3.2016-2017学年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
学生工作处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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