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在我校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四条 我校学生服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标准按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执行。自2019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由贷款学生本人告知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并将相应资料提供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将经县级征兵办审核过的材料寄送至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人武部、财务处对《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的各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可携带《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由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国家规定时间前,我校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返回我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我校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4〕46号)、《江南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4〕47号)、《江南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江大校办〔2019〕35号)文件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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