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做好2024年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4〕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国家级新区”不包含在内)、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在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新疆、青海、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陕西、四川、重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是指辽宁鞍山、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盘锦、葫芦岛地区,大连瓦房店市、上海闵行区、江苏徐州、常州、镇江地区,山东淄博、枣庄地区,广东韶关、茂名地区。国家级新区是指河北雄安新区、吉林长春新区、黑龙江哈尔滨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湖南湘江新区、重庆两江新区、四川天府新区、贵州贵安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山西西咸新区、甘肃兰州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区域类型为不设区(县)的地级市,实际工作地点需为非市政府驻地乡(镇);
(二)区域类型为地级市辖区(设乡、镇或街道),实际工作地点需为非区政府驻地乡(镇);
(三)区域类型为省直辖县、地级市辖县、县级市(设乡、镇或街道),实际工作地点需为非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或县政府驻地的乡(镇、街道)中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派出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四)实际工作地点为不设乡(镇,街道)的区(县);
(五)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高等学校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
(六)特殊情况说明:
1. 在西藏、各类岛屿等特殊边远地区工作的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城关区所属街道、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达孜区德庆镇以外的其他所有地区),以及我国海域各类岛屿的,除从事非艰苦行业工作以外,均符合基层就业补偿代偿条件。
2. 在“行政区划不明显”地区工作的
(1)去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垦区等地区所在单位就业,应确定具体工作连队或生产农场,在申请时注明;
(2)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乡(镇)的监狱等单位,应提供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3)铁路派出所应提供巡线证明;
(4)在西部沙漠、戈壁等地区工作的,应提供附近行政区划名称;
(5)在海上作业的,应由工作船舶或海上作业平台出具工作证明。
3. 其他特殊情况
(1)工作单位位于东部地区,但实际工作岗位位于中西部地区、艰苦偏远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符合条件的,应提供实际工作地点情况说明;
(2)涉密单位保密岗位工作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的,应提供生产第一线工作证明。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认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学生需与就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由于政策规定无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的,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由就业单位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中,服务年限方面的限定;
2. 毕业生需要书面承诺三年内不能离职离岗,换岗应根据就业单位需求调整,就业单位对承诺书盖章确认。
第三章 标准及年限
第七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四章 资金的发放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工作流程
第十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和审批工作的流程为: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评审、上报推荐名单及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审批并公布资助名单、实施资助。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毕业生应于国家规定时间前进行在职在岗确认,经国家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否则视为放弃补偿代偿资格。
第六章 违约与作假处理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外,对未满三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应在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财务处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负责解释。《江南大学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4〕48 号)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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